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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党风政纪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言行,进一步引导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争做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教师,是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所有专业人员。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处理与学生、家长、同事和团体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八要”:

    1.要认真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2.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着得体,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

    4.要树立优良教风和学风,不断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探索并坚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要关心集体,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维护学校荣誉,共建和谐校园;

    6.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和谐地发展;

    7.要尊重学生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积极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8.要培养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四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八不”:

    1.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不参与赌博、迷信、邪教等活动;

    3.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不向学生及其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在上班时间做微商;

    5.不从事有偿家教;

    6.不准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教的礼品、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不违背《高师附小教学常规》;上班时间不看与教学无关的休闲影视,不玩游戏。

    8.不出现其它有悖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五条  学校事务都公开、公平、公正,支部、行政、工会建有完善的沟通、申诉渠道,教师可正确表达诉求,不得采用过激的言行,更不允许散布损害学校形象的言论。

    第六条  各级部、教研组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要把师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格局。

    第七条  工会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将师德规范内化为教师的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八条  学校监察组要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督查组建立师德状况考核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度组织一次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师德状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教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建立师德建设的奖惩制度。师德状况测评结果好的,作为学校推荐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评选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等专业称号以及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评结果差的,由学校结合教师工作实际,经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当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学校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2次测评结果差的教师,或任教期间出现3次差的教师,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的人和事估息迁就、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级部、教研组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级部、教研组领导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职教师违反“八不”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理:

    1.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奖惩的情况记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2.两年内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

    3.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扣除当年考核发放的奖金;

    5.5年内不能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现为中层以上干部的,查实后即刻解聘;

    6.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学校可给予待岗、换岗直至解聘等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离学校。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南通高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党支部、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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