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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南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方案(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八月)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规定
  (一)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分城乡户籍,下同)全部免收学杂费;免收项目及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通教计〔2005〕4号)确定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标准执行。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的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资金定额为:小学生210元/人,初中生300元/人。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所需补助资金除省财政按基准定额一定比例安排的专项补助外,由同级财政予以落实。
  二、操作程序 
  (一)各学校应按规定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学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清册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核准的学生名单及应安排的补助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政策免收学杂费的补助资金,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免一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设立专户管理,并按序时进度及时拨付到各学校账户内(其中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分别按20%、30%、30%、20%的比例,逐个季度核拨)。尚无独立账户的学校要按规定尽快建立,以保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学校正常运作。
  (三)县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来没有安排的必须按标准全额安排。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级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四)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把好事办好。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免收学杂费人数,各中小学校要如实统计报告学生人数,不得虚报、漏报和重复报送。
  (三)各地要继续做好扶困助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安心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级城市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抵冲“免补”缺口经费或抵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五)免收学杂费后,全市范围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含讲义费)、住宿费和省规定的服务性项目费用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市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学生人数、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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