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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通开发社〔2016〕11号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加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优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导质量,根据《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15〕32号),现将《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予以试行。请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以不断改进和完善。

 

附件:南通开发区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15]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区社会事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财政、人社、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给予政策、业务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挂牌督导工作的反馈意见。

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责任督学聘任办法

1.区社会事业局将辖区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个督导责任小组,按2名责任督学负责一个小组的标准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组织拟聘责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区社会事业局发文确认责任督学名单,签订《南通开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履职责任书》。

2.责任督学应符合《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5)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6)无违纪违法记录。

3.责任督学聘任范围:

1)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骨干教师;

3)近期退休的校级领导、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骨干教师;

4)区专兼职督学。

4.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责任督学定期或不定期到责任学校了解、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执行省“五严”规定的情况。了解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教育局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督导教师师德建设和专业发展等情况。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责任督学要全面深入地掌握责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督导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实施等情况,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责任督学要倾听教师、家长及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相关方面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积极发挥桥梁作用,让教育管理机构的工作更加贴近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实际和需求。

4.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责任督学要及时发现学校办学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学校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整改相关问题。

5.定期向社会事业局报告情况,并向管委会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说明督导目的;

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依法依规了解学校情况;

3.认真填写《责任督学工作手册》;

4.向所督导学校现场反馈情况;

5.适时回访,跟踪学校整改进度,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6.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督导部门通报。

四、结果运用

第七条  责任督学应及时向社会事业局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被督导学校的问题,要填写《责任督学督导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由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对非被督导学校自身的问题,应主动向政府及相关方面反映,努力协调相关方面尽快解决。

第八条  区社会事业局每月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第九条  区社会事业局及相关方面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五、管理考核

第十条  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采取个人研修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岗前培训、提高培训、专题培训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和督导工作先进经验,掌握与教育督导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法,依法开展工作。

2.树立服务意识,落实“四项指导”。指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科学制定规划,加快发展步伐;指导学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培植办学特色;指导学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指导学校总结经验和教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

3.保证督导时间,完善工作文档。责任督学对责任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每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应重视督导过程资料的整理和收集,按时提交《责任督学工作记载表》,认真填写《责任督学督导整改通知书》和《责任督学受理、核实、处置投诉记录表》,将记录完整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区社会事业局。每学期至少提交一篇专题调研报告,每年度对责任区(组)学校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形成责任督学工作总结报告。

4.遵守督导纪律,提升督学素质。责任督学应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或有关会议,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参与被督导学校安排的与督导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在被督导学校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和身份不符的其他任何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责任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区内中小学校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2.要求被督导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列席责任学校相关会议。

3.受所任命或聘任的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4.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协调配合,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落实责任督学必要的办公条件与工作经费,包括工作津贴、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等。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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